首页 > 行业动态 > 法规
法规
成都市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条例

条例原文地址:《成都市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条例》


《成都市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条例》已于2021125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7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10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7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城市,是指以人民为中心、以生态文明为引领,将公园形态与城市空间有机融合,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相宜、自然经济社会人文相融、人城境业高度和谐统一的现代化城市,是开辟未来城市发展新境界、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发展高级形态和新时代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的新模式。

第四条 公园城市建设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一尊重五统筹总要求,坚持突出公园城市特点,构建规划引领、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多方参与的公园城市建设新格局。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部署,推动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加强对公园城市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市和区(市)县联动、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园城市建设工作。

市和区(市)县公园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公园城市建设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公园城市建设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推广公园城市建设理念,宣传公园城市建设成效,营造公园城市建设良好氛围。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园城市建设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公园城市的规划编制、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公园城市建设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 生态本底

第八条 本市依托以大熊猫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生态廊道、天府绿道、天府蓝网以及全域公园体系等构建山水林田湖城为一体的生态基础。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生态管控要求,构建生态安全格局。

生态控制区域应当控制开发强度和产业门类。

第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方法为辅的原则,对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构建完整的生态系统。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德眉资同城化区域相关城市协同推进生态环境联防联控联治,加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管控工作,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大熊猫国家公园实施方案,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推进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统筹布局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分级行使管理职责,做好自然保护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龙门山、龙泉山以及主要交通干道、主要河流等区域划定生态廊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十三条 天府绿道建设应当符合公园城市建设规划,遵循生态优先、注重节约的原则,科学有序推进、逐步建设成网,形成覆盖全域的区域级、城区级、社区级三级绿道系统。各类公园场景接入绿道的连通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天府绿道建设应当有效利用沿途植被,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注重自然生态、人文景观、便民利民的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天府蓝网总体规划、建设导则,坚持河湖水系、岸线绿地、滨水空间一体化打造,加快完善供排净治一体化机制,统筹推动自然生态保护、人居环境改善、多元业态融合。

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等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严格保护水体自然风貌。

河流湿地水系建设应当提高河湖连通性,恢复生态功能,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五条 本市通过实施补植补造、低效林改造、封山育林、园林绿化以及绿道建设等措施,推进全域增绿。至2035年,生态指标应当达到下列规定:

(一)森林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三,森林质量逐年提高;

(二)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

(三)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四)林荫路推广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布局、集中塑造、彰显特色、四季均衡的原则,建设青山绿道蓝网、公园绿地和社区街景,实施增绿筑景。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城市轴线、水系、道路以及生态用地等基础骨架体系,以重要景观片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特色街巷为集中展现点,构筑城市观花赏叶场景。

实施增花添彩工程应当注重调整绿化物种结构,增加本土适生花卉彩叶植物。

第十八条 本市国家机关、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科技馆、美术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等单位,在临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的区域,一般不得建造围墙。确需构筑围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透式围墙,通透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通透部分的绿视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二)绿色植物墙,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三)实体围墙,砌宽度不低于三十厘米,高度不低于四十厘米的种植槽,种植常绿植物,绿化覆盖墙体。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已建围墙的应当逐步拆墙透绿。

第十九条 城市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和涵洞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可以实施以花卉、植物栽植为主的垂直绿化。

鼓励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增加楼顶绿化。

鼓励单位、住宅小区内的建(构)筑物进行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鼓励临街建筑实行以鲜花栽植为主的阳台美化。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禁止破坏园林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园林绿地上的树木。禁止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古树名木保护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公园绿地和附属绿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标准进行管理养护。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植物病虫害、外来物种侵害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

第二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利用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规划以及人民防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恢复原有地形地貌、水体等绿化景观,确保植物正常生长需要和绿地功能。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的公园绿地不得进行地下空间商业开发。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林盘整治保护和修复开发利用规划,坚持多改少拆,推进川西林盘保护修复工程。

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内林盘保护利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空间格局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山水林田湖城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硬约束,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耕地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推动跨越龙泉山发展,形成一山连两翼的空间格局和一心两翼三轴多中心的网络化市域空间结构。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可持续发展能级,按照东进、南拓、西控、北改、中优的发展战略,深化经济地理重塑,构建与国家战略、资源禀赋、生态本底、环境条件等相适应的差异化发展格局。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市公园城市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公园城市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新型城镇空间结构,建立中心城区、城市新区、郊区新城、小城镇(新型社区)四级城镇空间体系,分类优化提升城市空间品质。

城市空间优化应当坚持街道一体化设计和建设,塑造环境优美、特色鲜明、功能复合、低碳健康、集约高效的公园城市街区形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负责编制和完善街道一体化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形态塑造、产业协同和要素流动,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乡村振兴。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镇村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规范。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应当协同推进镇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 公园城市形态塑造应当坚持景观化、景区化、可进入、可参与的理念,以绿色空间为底色、功能组团为单元、绿道体系为脉络、山水田园为景观、历史人文为特质、公园街区为场景,呈现新型城市空间形态。

第二十九条 公园城市风貌管控应当强化城市天际线规划管理和南北城市轴线、东西城市轴线、龙泉山东侧沱江轴线沿线景观风貌塑造管控,科学划定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建立以中心城区、东部新区为重点的开发强度、建筑高度、建设形态和色彩管控体系,塑造望山观水、透风见绿、簇群错落的高品质城市空间风貌。

第三十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态隔离区、环城生态区和城市内部的道路、河流、公园绿地,划定城市通风廊道。

严格管控通风廊道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和空间形态。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域性、系统性、均衡性、功能化、景观化和特色化的原则,统筹布局多种类型的公园形态,营造下列公园场景:

(一)以山体、峡谷、森林、雪地和溪流等特色资源为载体,建设山水生态公园场景;

(二)串联城乡公共开敞空间,建设天府绿道、天府蓝网公园场景;

(三)以特色镇(村)为中心,以林盘聚落为节点,建设乡村郊野公园场景;

(四)面向街区内不同人群需求,营造多种生活化城市街区公园场景;

(五)结合文化建设,打造人文成都公园场景;

(六)将公园形态建设融入产业功能区建设,打造产业社区公园场景。

公园场景设计应当根据地域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布局、科学设计、规范建设。

 

第四章 以人为本

第三十二条 公园城市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核心,立足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打造高品质生活宜居地,营造劳有厚酬、闲有雅乐,学有优教、病有良医,幼有善育、老有颐养的幸福美好家园。

上一篇地下水管理条例
下一篇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36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楼604、605、606、612、616室
协会联系电话:028-85588921(办公室)、028-85072030(秘书处)
协会联系邮箱:scfjyl@qq.com
主办:四川省风景园林协会 备案编号:蜀ICP备06007965号-1
技术支持:广州墨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